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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口支援哈密地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河南省对口支援哈密地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第七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对口支援哈密地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对口支援哈密地区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哈密地区和兵团农十三师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哈密地区和兵团农十三师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哈密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项目前期和审批 第二条 援疆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各项前期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前期阶段包括以下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合并审批。 项目单位报送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用地手续:土地证或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规划选址:同级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环保手续: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 (五)按照资金来源,出具的配套资金证明文件; (六)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七)招标核准表; (八)节能登记表; (九)投资估算表; (十)真实性承诺: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证明文件。 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申请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二)可研文本:编制单位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三)用地手续:土地证或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手续: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 (五)按照资金来源,出具的配套资金证明文件; (六)规划选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同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城乡规划法》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七)节能审查:按照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八)招标核准:按照自治区招标规定填写的招标基本情况表; (九)真实性承诺: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证明文件; (十)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十一)其它:不同行业项目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供的其它支持性文件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及概算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含招标方案);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设计依据,工程水文、气象和地质,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总图设计,外部配套条件;工艺流程设计、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主要建(构)筑物和公用辅助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管理;招标方案,土地使用情况,环保专篇、节能专篇,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总概算等; (四)按规定由同级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按规定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 (六)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证明文件; (七)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复文件); (八)地质勘察报告的封面、结论和建议章节复印件。 第三条 援疆项目的选址、用地、环境评价、建设许可等相关手续,由项目法人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 援疆项目实行分级审批管理。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地区发改委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发改委审批。 第五条 对点多面广、并纳入《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哈密地区及兵团农十三师综合规划》的打捆项目,视同完成审批,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