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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峨边交发[2011]66号
【颁布时间】 2011-09-28
【实施时间】 201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3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峨边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峨边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峨边交发〔201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确保桥梁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乐交发〔20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 制定了峨边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乐交发〔20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一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切实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二条  公路桥梁的管理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加强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的领导和检查工作。

  

  第三条  养护管理责任划分和职责

  

  一、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公路桥梁的管理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合理确定自身工作职责。

  

  三、公路桥梁的管理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养护管理任务的县公路养护管理段、乡(镇)交通管理站和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  县乡道的监管单位是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第五条  公路桥梁管理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理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六条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乐山市公路管理局、县、乡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理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七条  公路桥梁管理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实施。

  

  第八条  自治县公路养护管理段职责

  

  1、指导、督促、检查全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桥梁养护管理质量。负责县道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维修等工作。

  

  2、组织制定全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核实三类以上公路桥梁的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4、制定特殊结构桥梁的定期检查计划,做好需特殊检查桥梁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全县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卡片的采集、填写、整理和补充工作,桥梁病害照片拍摄、录入工作。

  

  6、负责公路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技术指导工作,每年年底前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7、督促做好公路桥梁的水毁预防和抢修工作,及时上报损失和修复情况。

  

  8、组织桥梁养护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9、组织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或改造实施。

  

  10、督促检查桥梁养护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级交通管理站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乡(镇)道、村道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各监管责任人对桥梁的具体养护管理和经常性检查工作。

  

  2、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乡(镇)道、村道桥梁的定期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早期破损、显著病害和其它异常情况进行记录,若遇到需紧急加固、抢修的情况,应按有关程序及时上报。

  

  3、根据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桥梁特殊检查申请。

  

  4、负责编制本辖区内乡(镇)道、村道桥梁年度养护管理计划。

  

  5、负责本辖区内乡(镇)道、村道公路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组织实施,并对养护维修后,处治效果进行观察、监测和评价。

  

  6、负责雨季、汛期前后本辖区内乡(镇)道、村道公路桥梁的全面检查,组织抗灾抢险工作,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灾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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