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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104号
【颁布时间】 2011-09-28
【实施时间】 201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3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10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岸带环境污染防治,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和《“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蓝色屏障行动的重要意义

  浙江是海洋大省,海域面积广阔,岛屿数量众多,岸线优势明显,滩涂资源丰富,在环境承载、生态平衡、要素供给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实施了两轮“811”环境保护行动,开展了“碧海生态建设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现阶段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入海河流携带的氮、磷和重金属污染物超过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近岸海域、海岸带和海岛生态系统处于不健康或亚健康状态,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政府和市场两种调节机制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实施蓝色屏障行动,深入开展海洋污染防治,着力提高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有利于我省全面实施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战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谋发展、惠民生、促和谐的高度出发,认真组织实施蓝色屏障行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注重海陆一体、人海和谐,以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深入推进陆海污染综合防治,建立健全海洋环境联合监管机制,加强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促进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海洋资源价值和服务功能,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构筑坚实的蓝色屏障。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完成沿岸陆域污染整治,初步完成主要河口、海湾和近岸海域环境污染治理,清洁海域面积力争达到15%以上,沿岸海域水质保持总体稳定;绝大多数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得到有效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重要海洋生境和景观保护不断强化,海洋生态系统形成良性循环,海洋生态服务效益有所显现;滩涂、海域、海岛资源的集约利用能力不断增强,港湾、海岛等生态脆弱地区的清洁能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海洋经济发展需求基本相适应,力争把浙江沿海和海岛地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生态和谐、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蓝色示范区域。

  (三)基本原则。

  --坚持陆海同步,标本兼治。统筹河海陆,正确处理海洋环境承载力与陆域经济发展的关系,一手抓好陆域污染防治,一手抓好海域生态环境整治,做到陆域和海域联防联控联治。

  --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抓紧编制《浙江省“十二五”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在“一核两翼三圈九区多岛”的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空间布局范围内,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坚持量力而行,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优先解决海洋生态环境恶化、对海洋经济发展影响大的重点区域和问题。

  --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强化政府主体职责,通过宣传引导、政策扶持等手段,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积极性,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广泛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三、工作重点

  (一)强化陆源污染物入海控制。

  1.抓好入海污染物治理和达标排放。以氮、磷及重金属等入海污染物减排为重点,强化工业、农业、生活等陆源污染整治。加强排海企业废水污水治理,严格清洁生产审核和持证排污管理,严控入海污染物排放,到2015年石化、化工、制药、修造船等重点行业企业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直排海实现双达标。加快沿海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建设,到2015年沿海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并投入运行,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实施六大入海水系污染防治,加强江河与小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着力改善入海水系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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