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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104号
【颁布时间】 2011-09-28
【实施时间】 201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3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蓝色屏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加强入海排污口管理。全面清理入海排污口,加强区域统筹规划,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排污口和清下水系统排放口设置,做到清污分流。加强排污口在线监控,重点污染源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和等比例采样器,密切监控入海口水质。

  3.建立入海污染物浓度控制与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抓紧编制重点海域名录,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摸清重要海湾及生态敏感海域的环境容量,研究确定科学可行的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降污减排方案,加强入海污染物浓度控制与污染总量控制。

  (二)做好海洋面源污染防治。

  4.科学控制海岸和海上作业污染风险。完善港口、码头和油库排放油类、化学品、垃圾及生活污水的防油、防污配套设施,确保安全接收和处理。加强对船舶排污监管,控制船舶压载水和机舱水直接排放,防范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加强修造船作业管理,实行定点拆解,集中规范处置污染物。加强海洋倾倒区监控,做好海洋倾废监管工作。

  5.加强涉海工程管理和引导。完善涉海重点污染行业空间准入、总量准入和项目准入机制,把好涉海项目环保入口关。推进涉海工程环境准入和环境监理等制度建设,重点加强对新建、扩建的重大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跟踪监测。对各类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做到防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鼓励和支持在沿海产业集聚区发展低污染、低排放项目,优先在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空间布局范围内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基地10个以上,发展海洋清洁能源示范基地1-2个。

  6.加强滩涂和近海水产养殖污染整治。积极推广全循环养殖、海洋生态增养殖技术和模式,提高水产养殖的自洁能力,逐步改善近岸海域水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现代渔业园区建设,扶持一批浅海鱼、贝、藻生态养殖基地,到2015年建设海洋碳汇渔业15万亩。抓紧编制沿海各地水产养殖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养殖空间、规模、结构和发展速度,促进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

  (三)实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建设。

  7.加强典型海洋和海岛生态系统保护。在加强已建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的基础上,加大保护区创建力度,到2015年新建省级以上保护区5个。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配套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海岛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设立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示范区3-4个,重点加强对无居民海岛鸟类及周围海域生物、海岛自然景观和原始地貌、海岛林生态体系等的保护,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严禁在海岛海岸线从事挖砂取石、炸礁等破坏性开发利用活动。鼓励探索“风能产电-海水淡化-植被绿化-岛屿生态”等科技兴岛模式。

  8.开展滨海生态走廊建设。通过实施滩涂湿地退养还滩、沿海防护林带建设等沿海生态环境防护治理,积极打造滩林堤结合、生态缓冲功能显著的滨海生态走廊。要以实施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等重要港湾,重点海域生态修复项目为抓手,切实加强对滩涂湿地的保护,确保到2015年30%以上的滩涂湿地恢复生态功能,逐步实现滩涂湿地生态结构的完整性和平衡性。加快重点防护林建设,到2012年实现沿海基干林带基本合拢。

  9.加大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力度。加强近海水域渔业休养生息,优化休渔禁渔制度,适当拓展休渔禁渔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增殖放流规模。加强水生生物资源调查评估,组织编制重要渔业水域名录,提供准确、翔实的保护和管理依据。围绕构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体系,切实加强近海主要经济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三场一通道”保护和建设,大力推进种质资源保护区、人工鱼礁生态区建设。积极发展海洋牧场,“十二五”时期在象山港、渔山列岛、普陀、嵊泗等地建成海洋牧场5个。

  10.科学合理开展围填海。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及滩涂自然属性特点,依法有序推进海涂围垦,合理掌握围填海工程的区域和规模。禁止围垦各类海洋、湿地保护区,限制围垦河口、港湾等重点地区,严控六大入海水系河口围垦速度。抓紧制订并实施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围填海审批工作。

  (四)增强海洋环境监测和海洋污染应对能力。

  11.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以入海污染源、重点港湾、重要海洋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为监测重点,加快建设近岸海域环境浮标在线监测系统,统筹各地、各部门的海洋环境监测设施资源,建立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着力完善省、市、县三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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