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时间】 2011-09-28
【实施时间】 2011-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3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税收优惠监控的说明


  

  尊敬的纳税人:

  

  新网上申报系统上线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税收优惠监控调整如下:

  

  一、1-3季度预缴申报监控

  

  1、对上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大于3万元(含本数和“0”及亏损),且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本年1-3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系统自动按预缴申报表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15%计算减免税额,即企业享受减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下称:小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2、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不含本数)至30万元(含本数),且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本年1-3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系统自动按预缴申报表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5%计算减免税额,即企业享受减按20%税率缴纳所得税(下称: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二、4季度预缴申报监控

  

  4季度预缴申报时,系统在进行上述判断的基础上,再结合企业4季度申报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二次判断:

  

  1、对上年及本年1-3季度享受小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且本年4季度预缴申报表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不大于3万元(含本数),系统自动按预缴申报表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15%计算减免税额,即企业享受减按10%税率缴纳所得税(仍享受小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2、对上年及本年1-3季度享受小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但本年4季度预缴申报表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在3万元(不含本数)至30万元(含本数),系统自动按预缴申报表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5%计算减免税额,即企业享受减按20%税率缴纳所得税(改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3、对上年及本年1-3季度享受小小型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但本年4季度预缴申报表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大于30万元,系统自动按预缴申报表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25%计算缴纳所得税,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