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地名管理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各级各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建立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市、区(市)县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民政部门牵头,发改、公安、建设、规划、房管、城管、交通、水务、文化、工商、邮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城乡规划信息互通机制。在地名规划编制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向地名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城乡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信息资料。地名主管部门应将地名规划及时反馈给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在实施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建设时,应及时与地名主管部门联系,确保使用地名规划的标准地名。 (三)完善地名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市、区(市)县要安排地名工作专项经费,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地名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