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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揭阳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阳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总体规划》已经市政府四届4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扶贫办联系。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揭阳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住房改造建设总体规划 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和谐稳定。为进一步解决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24号)及省扶贫办《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的通知》(粤贫办[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作为实施“十二五”规划和建设幸福揭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将其纳入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重要内容,并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村推进、分类指导,自力更生、多方支持”的原则,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加大各级财政扶持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帮助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建设或改造住房,切实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 (二)目标任务。从2011年开始到2015年,用5年时间将全市农村2.89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改造建设成为安全、经济、适用、卫生的安居房,让这部分低收入农户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其中,2011年计划完成7955户,2012年计划完成4609户,2013年计划完成5760户,2014年计划完成5600户,2015年计划完成4957户(全市列入“双到”工作范围的328个贫困村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8596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计划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 二、实施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实施对象。本次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实施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核查和确认工作的通知》(粤贫明电〔2009〕1号)的要求上报,并经省扶贫办核查确认的全市2.89万户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对没有劳动能力的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户和单亲特困母亲家庭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二)补助标准。省财政从2011年开始至2015年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县级财政按每户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安排地方专项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必须落实到户,县级补助资金可由各有关县(市、区)在确保完成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的前提下,统筹用于有关村庄公共设施和村容村貌整治建设。 三、建设标准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建设面积以人均不低于18平方米的钢筋水泥房或牢固砖瓦房的生活住房为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和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 四、资金筹集方式 各地要按照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一点、银行贷一点、社会捐一点、帮扶单位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农村低收入住房改造建设资金。一是鼓励农民自筹资金。通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农民树立自筹自建为主、外部扶助为辅的观念,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和亲帮亲、邻帮邻的良好民风,组成互助小组,共同建设美好家园。二是各地财政要落实预算资金安排。除省财政安排的每户1万元外,县级财政以每户不少于5000元的扶持资金投入农村低收入住房改造建设。三是实行对口帮扶。对列入扶贫开发“双到”范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帮扶单位要切实帮助低收入农户筹措改房建房资金,做好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四是要充分发挥金融部门作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户改房建房的贷款支持。五是依托“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等平台,开展“为贫困农民安居乐业添砖加瓦”募捐活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