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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进一步加强本市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通知》,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工作。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手段。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本市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先后建立了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等四个自然保护区,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制定了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已成为上海城市文化和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本市国土面积相对较小,加上城市规模扩大、产业不断发展、人口快速增长,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自然保护区内部分物种的栖息地受到威胁,自然保护区发展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重视并强化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推进自然保护区的发展,促进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强领导和协调,形成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完善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评审等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规划,制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发布相关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浦东新区政府、金山区政府、崇明县政府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上海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由该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项进行专业审查。要依托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平台,建立自然保护区工作任务推进和目标考核机制;建立当地居民参加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鼓励公众参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三、开展生态调查,完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2000年,国家环保部门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全国生态环境调查,本市同步完成了上海市生态环境的调查。在经历了“十五”、“十一五”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十年后,上海生态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十二五”期间,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气象局和有关科研院所等开展上海市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状况调查与评价,并在各部门相关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完善上海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有效推进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管理能力和宣传能力建设。 四、依法依规,严格控制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市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当在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经上海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环境保护部和相关部门备案。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严格按照《国家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执行,由市政府提出申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基础上,经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要加强自然保护区内土地、海域权属管理,依法确定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海域使用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 五、强化监管,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属禁止开发区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严格履行有关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同时,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的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