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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粤农函[2011]912号
【颁布时间】 2011-09-27
【实施时间】 2011-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3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兽药GSP实施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一、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主要责任:

  (一)履行领导责任。各市农业(畜牧兽医)局主要领导为本辖区实施兽药gsp工作总负责,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二)履行政策宣传告知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兽药gsp的法规政策,确保有关法规政策宣传贯彻到辖区内每一个县(区)、每一家兽药经营企业(店)。

  (三)履行服务指导责任。督促指导申请兽药gsp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店)按兽药gsp要求提升和完善自身条件,配合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引导不申请兽药gsp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店),提前谋划自身未来发展规划,确保2012年2月底前没有新进兽药订单和没有兽药存货,并从2012年3月1日开始停止经营兽药。

  (四)履行审批监管责任。确保2012年3月1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申请兽药gsp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店)的兽药gsp验收评审工作。辖区内现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店)必须于2012年3月1日前达到《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实施兽药gsp补充规定》的要求,即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并取得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才准予经营。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先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才能核发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履行执法监管责任。2012年3月1日开始为期一个月,全省统一开展“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即对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的兽药经营企业,予以收缴《兽药经营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并依法查处无证非法经营者。

  (六)履行跟踪监管责任。对兽药gsp验收合格的企业,必须进行后续跟踪监管,督促县(市、区)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企业及时整改验收缺陷项目,确保企业按兽药gsp要求进行管理和合法经营。

  (七)履行材料报送责任。每月5号前报送本市上月兽药gsp实施工作进展统计表和兽药gsp验收合格企业名单,确保报送内容真实、准确。

  (八)履行信息反馈责任。全面掌握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向省农业厅反映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各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出现人事变动时,要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并报告省农业厅,确保责任书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省农业厅主要责任:

  (一)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制订实施兽药gsp政策、制度,培训、考核检查员。督查、督导各地兽药gsp工作开展情况。

  (二)省农业厅负责对各市(畜牧兽医)局履行责任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责任制未落实或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进行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农业厅(盖章) 市农业(畜牧兽医)局(盖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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