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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聘请马列清等39名同志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届特约检察员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聘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检察员的意见》(高检会〔1990〕1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商中共中央统战部、各民主党派中央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决定聘请马列清(女)、雷达、徐远平(女)、张寿全、贾庆国、陈力、彭于发、吕爱平、李和平、徐一帆、程京、陶晓峰、白重恩、陈百灵(女)、叶日者、张皎、张涛、黄卫东、张野、佟新(女)、吴文彦(女)、杨忠岐、王茁、侯欣一、卢国懿、何悦(女)、魏东、郑业鹭、周建军、张明森、王元丰、谢俊奇、洪净(女)、汪舟、蔡国斌、赵宏(女)、王文京、李永军、张连起等39名同志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届特约检察员。

  

  聘请特约检察员是检察机关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措施,是自觉接受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也是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的重要方式。做好特约检察员工作,对于落实“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总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开展特约检察员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拓展工作领域,切实采取措施保障特约检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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