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应编制实施方案(见附件3),并通过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每个省(区、市)上报的示范区镇均不超过2个。 5.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入围的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并组织对入围区(镇)的已有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基础及成效进行实地核查,最终确定支持对象。 (五)征集重大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各省(区、市)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予以调查、统计,对单个项目推广应用面积超过百万平方米的重大项目给予重点关注,并填写重大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统计表(详见附件4),各省(区、市)应对重大项目给予积极支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也将通过现有资金政策渠道予以适当支持。 (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申请,比照财办建[2011]38号文件执行,并进一步提高技术门槛要求,鼓励重大技术创新研发。 二、申请程序 1.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各类项目申请进行汇总,于2012年2月1日前将申请文件报送至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将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报送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资金申请将本着成熟一批、申报一批的原则,对条件成熟的项目,实行动态申报,不断补充完善项目库。 2.联系人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综合处 王志雄 010-68552521;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胥小龙 010-58934548;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 郭梁雨 010-88082216。 附件:1.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表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新增推广应用面积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4. 省(区、市)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大推广示范项目统计表 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表 填报单位:城市(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盖章
填表说明: 1、建筑类型:[1]居住建筑;[2]公共建筑(填写相应序号即可) 2、可再生能源应用形式:[1-1]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1-2]太阳能浴室;[1-3]被动式太阳能房;[2]太阳能采暖空调;[3-1]土壤源热泵技术应用;[3-2]地下水源热泵技术应用;[3-3]地表水源热泵技术应用;[3-4]海水源热泵技术应用;[3-5]污水源热泵技术应用;[4]太阳能光热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应用(填写相应序号即可) 3、折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0.5+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面积×1+太阳能供热制冷系统建筑应用面积×1.5+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建筑应用面积×1.5。地源热泵包括土壤源热泵、淡水源热泵、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技术。 附件2: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 新增推广应用面积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一、示范市(县)概况,介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自批准以来,开展的相关工作,制定出台的政策,取得的效果。 二、当前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已完成面积,正在开工面积,已完成比例及资金拨付情况等。 三、保证原任务完成的措施及计划,包括为保证原任务完成具体采取的措施及实施计划。 四、新增推广面积情况,介绍今明两年内新增推广面积、具体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推广应用中达到绿色建筑要求的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面积、新增推广应用要集中连片,并与集中推广示范区相结合,要按往年格式要求填报新增推广面积备案表。 五、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及使用计划,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申请、使用方式、使用范围、资金支出计划、资金管理措施等。 六、配套能力建设,包括组织机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科技进步、产业配套、行政监管、考核评价、宣传推广等方面。 七、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