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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字号】 会协[201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12-27
【实施时间】 2011-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4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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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地方注协根据本地区情况,通过注册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专门委员会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合伙人或者股东资格进行民主审议。

  

  (五)公示。地方注协应当将符合条件拟出具证明的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执业资格、执业经历等基本情况在本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

  

  (六)出证。地方注协根据调查、审议和公示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出具或者不予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的,须告知申请人延长审查的理由和时间。如申请人在最近5年内存在转会情形的,相关证明应当根据时间由相关地方注协分段出具后,再由现注册关系所在地注协出具完整的证明。

  

  (七)备案。地方注协应自出具证明之日起30日内将证明文件报送中注协备案;相关地方注协分段出具的,则由现注册关系所在地注协办理备案。中注协发现出具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地方注协。

  

  四、做好出具证明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作规范性。各地方注协要充分认识出具证明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中注协负责监督指导、地方注协负责具体实施,形成制度完善、审查规范、程序严格的工作机制。

  

  (二)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效能。各地方注协在出具证明工作中,要树立以会员为中心的理念,不断提高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方式,切实解决出具证明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提升协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三)加强后续监督,保证出证效果。各地方注协应当将出具证明工作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和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对现有合伙人或股东的执业情况定期检查;对新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执业情况,在当年的任职资格检查中全部实地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依法依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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