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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国土局:主要负责做好投融资项目土地指标的报批和供地保障;落实投融资计划中所需的土地资源收储、出让等工作。 市规划局:主要负责投融资项目的规划条件提供与审批等工作;指导和配合土地部门做好融资工作中土地收储、开发、配置等与规划相关的工作。 市国资委:主要负责协调落实对投融资公司的各项扶持政策,督促各投融资公司完成投融资任务;完善对各公司的考核激励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 市建设局:负责包括项目招投标管理及工程质量管理等政府性项目监管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做好投融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建立政府、部门、投融资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机制和推进工作。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融资主体通过签订授权委托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的项目建设实施主体,主要负责: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项目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保证重点工程如期完工,项目工程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融资计划实行年度编审制度。编制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要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财政体制、财力状况,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年度投融资计划。 第十二条 融资计划的编制应与发改委的投资计划、财政预算编制同步。按如下“二上二下”基本程序编制: “一上”:市发改委汇总编制下年政府投资计划草案,报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一下”:市发改委和融资办根据投资计划项目的性质和各投融资公司的职能,将下年政府性项目投资计划初步分解到各投融资公司。 “二上”:各投融资公司就各自所分配的投资计划编制出具体的融资计划,报市发改委和融资办。 “二下”:市发改委会同融资办对符合政府融资范围的项目的投资估算、经济效益分析、项目前期准备、融资成熟度以及政府融资规模、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批后,将投融资计划下达到各投融资公司。投融资计划的下达于当年人代会批复后一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 每年第二季度,应根据当年融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凡是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停止执行的项目、项目执行进度不佳或项目计划调整的项目,领导小组调减融资计划,用于其他项目,并对配置资源进行相应调减。对于新增项目或确需调增融资规模的项目,应遵循“控制总量、综合平衡、提前备案、有保有压,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出拟调增融资计划按上述程序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必须严格按受理条件和申报程序报批,凡未纳入政府投融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建设资金和资源配置。 第十五条 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务行为。在领导小组批准的投融资计划中,涉及由市级财政承诺预算安排还款的投融资项目,报市政府审定。 各投融资主体要严格区分单位经营贷款和政府融资界限,凡经营贷款担保由各投融资主体自行负责,未经政府批准,投融资主体不得对投融资管理体系之外的其他单位、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债务担保。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设立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融资专项资金,包括:统筹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土地收益、国有资产收益、上级补助、融资信贷等资金,专项用于资本金注入、还本付息、项目资金补助、融资工作考核奖励等。 融资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投融资公司对政府性投融资项目的融资资金必须设立专户,与其自营项目分别核算。融资资金支出严格进度管理,并将使用情况按月报市融资办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对投融资公司融资成本效益和流动性考核管理机制,年末滞留在投融资公司账上政府性融资资金余额原则上应低于当年融资任务总额的10%。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强化投融资公司的投资主体地位。投融资主体要建立完善的投融资管理制度,设立内审机构,负责投融资资金筹集、使用、偿还的内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等监督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对投融资公司的监督、考核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性投融资工作中,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要分清责任、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