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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 国能新能[2011]361号
【颁布时间】 2011-11-03
【实施时间】 2011-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5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加强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和设计变更行为,保证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一:

  
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项目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水电工程)。其他水电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是指根据水电工程建设要求,查明、分析和评价工程场地地质条件,分析论证技术、经济、资源和环境相关情况,确定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  水电工程建设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实现水电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分为河流水电规划(或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招标设计及施工详图设计等五个阶段。勘察设计单位应分阶段开展工作,提出符合相应阶段规程规范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勘察设计的成果质量负责。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和参与本行政区域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发挥设计咨询的作用,鼓励在大型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开展工程设计咨询,提高设计水平,优化设计方案,保证设计质量。

  

第二章 资质与合同


  第九条  从事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大型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应具有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水力发电);承担坝高200米及以上水电工程和地震基本烈度ⅷ度及以上高坝水电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具有大(1)型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绩。

  

  第十一条  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发包工作一般应在河流水电规划或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批准后进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对勘察设计工作范围、内容、深度、进度、质量及服务进行约定,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执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强迫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两个及以上单位承担同一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中应明确主体勘察设计单位。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总体策划、组织协调和设计集成。其他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向主体勘察设计单位提供资料和成果,并对其成果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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