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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文物保函[2011]1770号
【颁布时间】 2011-11-01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5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天目山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天目山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1〕1770号)


  

  江苏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天目山遗址保护规划的请示》(苏文物保〔2011〕12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天目山遗址保护规划》和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尚需进行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加强对以往考古工作成果的整理与研究,明确遗址范围、布局和重要的历史环境要素,如老姜秦河与遗址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定遗产构成。

  (二)进一步深化、完善遗址价值评估,制定合理的规划目标和规划原则。不宜将“修复”作为遗址保护原则,“提纯文物信息”等规划目标表述不准确。

  (三)应进一步完善现状评估,结合遗址埋深情况评估现有各类建设项目和城市发展对遗址的影响。

  (四)应在科学评估现有保护区划的基础上,结合自然地形地貌和城乡建设规划进一步调整保护范围边界,并根据实际建设控制强度分类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五)应根据《文物保护法》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保护区划管理规定,并与水利等其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相协调。规范建设控制地带统一管理规定,分级制定各类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控制强度。

  (六)遗址覆土工程及覆土保护展示城墙的方式应慎重。老姜秦河的疏浚和拓宽应在具备考古依据的基础上,结合新通扬运河和姜秦河水利设施改造要求统筹考虑。

  (七)展示规划应以展示遗址的格局和价值为主,避免园林化。遗址公园建设应在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规划。

  (八)应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细化与《姜堰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姜堰市历史文化轴线概念规划》的内容衔接,明确拆迁量、搬迁安置选址及保障措施。

  (九)应根据遗址保护展示的需求,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考古工作建议。考古工作计划应根据遗址保护展示的需要结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由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制定,并另行报批。

  (十)应依照《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进一步调整文本结构,规范文本用语,明确各类区划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审批程序。规划文本中的强制性条款应避免出现不确定性内容,规划图纸应清晰表达遗迹分布、控制坐标等重要信息。补充用地现状和用地调整图纸。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报请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规划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请你局及时将规划公布文件及相关文本资料报我局备案。

  四、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遗址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五、你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天目山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专门管理机构建设,制订专项管理法规,并提出具体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道路调整、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搬迁以及环境整治等问题,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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