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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199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5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连市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201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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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在对引水供水工程设施进行维修时,如对工程设施周边单位和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违反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人造成引水供水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违反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证件。

  第十八条  引水供水工程设施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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