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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认定制度]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认定制度。经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一)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 (二)符合质量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和检测手段等质量控制体系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认定程序]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认定申报书; (二)生产原料、工艺、结构和执行标准等说明书; (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其他必备的技术资料。 设区的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禁止伪造、转让、出租、涂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七条 [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生产实行定点限产,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逐步转产多孔砖、空心砖等新型墙体材料,并向所在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备案。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经批准在坡地、丘陵地取土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企业,应当结合土地整理,以挖丘平坡方式取土,取土深度不得低于相邻耕地地面。 税务部门对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第十八条 [禁止行为]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 禁止在耕地林地取土、建窑烧砖。 第十九条 [禁用与推广]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及其附属建筑、临时设施,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但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除外。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和乡村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按照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规划的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采取财政补贴、示范引导等方式,逐步推广应用适合当地的新型墙体材料。 在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区域外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十条 [禁实单位责任]在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区域内,有关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不得授意或者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 (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规定进行设计; (三)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施工;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规定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使用新型墙材]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采取措施,鼓励农村建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但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和农村居民自建住房除外。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也不得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基金用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新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