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5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三号)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已由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4日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地、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  城市、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法制定规划。鼓励确定区域以外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应当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统一规划和管理,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实行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制度。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州(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共享,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效能。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地、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西宁市总体规划由西宁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州(地、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包括西海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州(地、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州(地、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