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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1]401号
【颁布时间】 2011-09-27
【实施时间】 2011-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6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住宅楼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住宅楼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乌政办〔2011〕40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2011年8月31日15时29分,乌市青年路687号新疆鑫城大口径塑料螺旋管制品有限公司院内发生火灾,该公司主要生产材质为pe(塑料板材)及防腐钢板的塑料螺旋管道。该公司紧邻正苑小区二期3号楼,院内堆放的大量成品管道因火灾而被烧毁,同时造成部分住户阳台过火,玻璃破碎,三单元101室一男性人员死亡。

  为深刻吸取“8·31”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亡人火灾,全力遏制较大火灾,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十一”期间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全市各区(县)、各单位要在开展大排查、大整治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居民住宅楼及周边的消防安全形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居民住宅楼及周边的消防安全条件,坚决预防亡人火灾的发生。

  一、立即开展居民住宅楼及周边的消防安全检查

  各区(县)要结合消防安全“五大”活动,立即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加大对居民住宅楼及周边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彻底摸清辖区居民住宅楼周边设置厂房及库房的底数、消防安全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迅速整改,当场整改不了的,要停业整改。

  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各区(县)要结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依法督促物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防火巡查、检查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指导各住宅小区物业配备实用的报警和疏散逃生设施,并对各住宅小区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标识、消防宣传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畅通。

  三、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疏散逃生技能培训

  各区(县)要结合消防安全“五进”活动,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开展居民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加强消防安全基本常识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居民遵守消防法规的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疏散逃生演练,切实做到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有效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联系人:陈娅莉联系电话:13999896106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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