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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马边彝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马府办发[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9-27
【实施时间】 2011-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6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边彝族自治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边彝族自治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马府办发〔201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马边彝族自治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监管办法》于2011年8月23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七届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马边彝族自治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监管办法

  

  为紧紧抓住新一轮扶贫开发、中央纪委定点扶贫、彝区综合扶贫开发三大历史机遇,积极探索扶贫项目全过程监管机制,切实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合格、资金运行安全、干部成长安全,着力构建实施扶贫项目预防腐败风险防控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内容和责任主体

  第一条   监管内容。本办法所监管对象主要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外资项目扶贫资金以及中央、省、市定点帮扶和开展“挂、包、帮”活动协调的各级专项资金、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及以上述资金为主实施的扶贫项目。

  第二条   监管责任主体。县级部门实施的扶贫项目责任主体是实施项目的县级相关部门;乡镇村实施的扶贫项目和农户自建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监管原则

  第三条   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扶贫资金主要扶持对象为重点贫困群体;重点扶持县委、县政府规划的林、茶、畜产业,提升“连片开发、整村推进”的水平。

  第四条   规划先行、统筹安排。按照扶贫开发规划确定扶贫项目,围绕扶贫项目安排扶贫资金。

  第五条   分级管理、明确责任。扶贫项目和扶贫项目资金由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负责管理,扶贫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农户自建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第六条   公开透明、广泛参与。坚持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到村到户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充分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扶贫项目的选择、立项、实施、监督、管理必须坚持群众参与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配合协作、多元监管。按照“统筹规划、自主选择、集中使用、提高效率”的要求,将对口帮扶资金纳入扶贫资金监管范围。扶贫和移民、财政、民族事务、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扶贫和移民部门及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扶贫项目、扶贫资金公示公告和专项检查制度。

  第八条   绩效考评,结果导向。全面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机制,实行扶贫项目实施成效中期评估,扶贫资金运行情况半年检查及年度绩效考评制。

  三、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规划。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整村推进,突出重点,相对集中,成片打造,综合整治”的要求,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相信群众智慧的前提下,根据区域扶贫规划的方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因地制宜做好可行性论证,制订好村级扶贫项目规划。村级扶贫项目初稿拟制后由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村委会根据群众反馈意见修订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项目申报及审批。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下达规划指标到乡镇,乡镇必须因地制宜确定拟实施项目行政村,由拟实施项目行政村村民代表根据项目要求和村民意愿进行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以乡镇人民政府文件报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中纪委扶贫办下达的资金统筹安排。为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申报项目原则上就是列入规划的项目,凡是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或者需要重新调整规划项目的,在申报项目扶持前,都必须再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方可申报。

  县级相关部门应根据扶贫资金计划及时编制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县级相关部门应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工程规划设计资料,并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审批后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工程预算报财政局评审;县级相关部门将财政评审结果和施工队选取方式等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比选的工程,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中纪委定点扶贫项目按照《中纪委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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