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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温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是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改革的职责。 2.增加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3.增加药械集中采购与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划出与取消的职责。 1.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移交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将医药卫生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等具体技术性、服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4.取消已由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2.加强组织实施中医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发展战略与规划的职责。 3.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设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市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规划、战略目标、相关政策;指导开展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制定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监管局直属卫生服务机构的国有资产,协调卫生经济发展;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推进全市卫生信息化建设。 (三)组织拟订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公立医院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组织拟订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民营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四)负责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负责卫生行政审批工作,实施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许可制度;组织落实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指导推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卫生服务、妇幼保健工作,推进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工作。 (七)依法管理全市中医药工作,贯彻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和国家中医药法律法规,执行发展中医药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展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的业务建设。 (八)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集中采购及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和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工作。 (九)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指导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制度。 (十)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并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急慢性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 (十一)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织调度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实施重大灾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与应急处置、医疗救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