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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6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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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职责过错行为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职责过错行为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7.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职责过错行为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职责过错行为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8.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9.已发生的职责过错行为,是经集体研究、认定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10.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决定,导致职责过错行为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11.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职能职责直接或呈报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按《洛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级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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