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衢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衢政办发[201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6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衢州市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涉及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柯城区、衢江区)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均适用本办法。

  

  二、举报受理、处理机构

  

  衢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统一受理市本级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衢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各环保分局负责处理所辖区域的举报。

  

  三、奖励经费来源

  

  市本级设立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奖励经费在环保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种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并有权对以下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举报。

  

  (一)工业企业私设暗管,利用渗坑、渗井或者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工业企业向水体严重超标排放工业废水,或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等物质;

  

  (三)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

  

  (四)工业企业违法倾倒、堆放、存贮有毒有害废物;

  

  (五)新建、改建、扩建重污染工业项目未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或未依法实施环保“三同时”,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五、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拨打衢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举报电话,也可以通过信函、来人或网络的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衢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举报电话:3080278。

  

  (二)信函或来人举报。衢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地址:衢州市荷花中路133号一楼东侧,邮政编码:324002。

  

  (三)网络举报。邮箱:qzhjjczd@163.com。

  

  六、奖励条件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二)举报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污情况等。

  

  (三)举报人应当指认排污现场,并协助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举报事项须经环保部门查实。

  

  (四)对同一企业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企业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可再次获得奖励。

  

  以下情况不予奖励: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如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举报人不提供联系方式的。

  

  七、奖励标准

  

  (一)举报第四条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次。

  

  (二)举报第四条其他项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次。

  

  八、奖金领取

  

  举报案件经调查核实后,衢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应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举报人要求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衢州市环境监察支队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举报处理

  

  衢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受理、处理人员实行24小时连续工作制。接到举报后, 对符合举报范围的,应及时通知涉嫌违法排污行为发生地的环保部门前往查处。环境执法人员在受理举报后应立即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并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调查处理。

  

  因交通、特殊天气或正在处理其他举报案件等原因,导致环境执法人员不能及时赶往排污现场的,环境执法人员应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十、工作要求

  

  (一)举报受理及查处机关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的举报案件,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应做好解释工作。经解释仍有异议的,举报人可向监察部门投诉。

  

  (三)涉及本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十一、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衢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有奖举报制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