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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葫芦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葫政告字[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6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环保绿标路的通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环保绿标路的通告

  (葫政告字〔2011〕16号)


  

  为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设置环保绿标路,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识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区龙湾大街路段(海晨路道口-锦葫路道口)设置为“环保绿标路”。

  二、每天早7时至晚19时,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标识的机动车辆在环保绿标路上南北方向行驶。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不予限行。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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