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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金华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1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水利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水利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水利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金华市水利渔业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水利渔业局。市水利渔业局是主管水利和渔业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水利局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取消制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防汛防台抗旱、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五)加强渔业防灾减灾工作;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和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和渔业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要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渔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拟订有关水行政管理与渔业行政管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提出水利与渔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提出市级水利与渔业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渔业资源。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地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配置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跨县(市、区)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水产养殖使用证制度及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制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的论证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监督黄土丘陵、低丘红壤的治理与开发。

  (三)负责水资源和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组织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保护工作。组织渔业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负责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组织渔业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和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

  (四)负责水旱灾害的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重要流域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要河道、水库的治理和开发,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市直管或跨县(市、区)域的重要水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并监督实施。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江堤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管理河道采砂工作。

  (六)组织、指导水政、渔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渔业行政执法,负责重大涉水、涉渔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指导水事纠纷和渔事纠纷的处理。依法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

  (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拟订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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