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昌州政办发[2009]29号
【颁布时间】 2009-03-06
【实施时间】 2008-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按照《昌吉州党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昌州党财〔2008〕6号)的要求,现就我州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要积极落实好新税额的开征工作,自2008年9月9日起统一按每平方米20元的适用税额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国土资源、财政、地税部门要共同抓好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资料转送地税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严格落实土地出让、转让“先税后证”的工作制度;财政部门要及时解决征管经费,确保耕地占用税顺利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三月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