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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温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温政办[2011]178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6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政办〔2011〕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1.划入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2.增加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检验检测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市政府规定的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监督实施相关的政策、工作规划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餐饮服务食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的调查和风险监测,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负责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三)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五)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药用辅料的标准。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管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质量及购销规则,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七)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

  

  (八)按权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餐饮服务食品等事项的许可工作。

  

  (九)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和检查工作。

  

  (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和餐饮服务食品的技术监督;指导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和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等有关工作;承担相关突发性群体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医药产业政策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三)指导全市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四)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配合实施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五)承办市政府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法规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局机关的行政事务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统计管理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综合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保卫;负责信息化建设;负责局机关接待、后勤保障、财务监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赔偿等工作;负责对下级局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负责执法证件的管理;组织开展普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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