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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参与市级机关和局属单位重大基建项目的规划、论证工作;负责市级机关行政办公用房、附属设施用房的建设、投资、维修、调整和管理;负责市级机关房地产产权、产籍的综合统一管理;负责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会同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四)保卫处。负责制定市机关大院、市文化中心和机关宿舍区的安全保卫、消防等规章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市级机关的治安管理和有关案件的侦破;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市级重大会议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上访人员的疏导教育工作;负责开展法制教育,负责对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 (五)车辆管理处。负责拟订市级机关车辆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委、市政府以及其他市领导的工作用车;保障市领导公务用车,市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工作用车以及接待用车;负责抢险、救灾以及其它应急所需的工作用车;负责车辆的保养、维修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接待办专职副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1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关于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地震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等部门开展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