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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金华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11]137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6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六)辐射环境管理处。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电离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拟订辐射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承担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单位放射性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承担辐射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工作。

  (七)法制宣教处。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环境保护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环境保护政策调研和制度体系建设;承办环境行政处罚、复议案件;组织应对行政诉讼案件;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参与处理环境违法案(事)件;提供环境保护法律咨询。

  制定全市环保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环保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市建设和环保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宣传工作以及环保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组织实施环境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和环境法制培训;组织开展全市绿色系列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公众参与生态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活动;指导监督环保科技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派出机构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婺城分局和金华市环境保护局金东分局为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按管理权限分别承担管辖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五、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22名(含婺城分局5名、金东分局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婺城分局局长1名,金东分局局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含婺城分局副局长1名,金东分局副局长1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

  六、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渔业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市水利渔业局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渔业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市水利渔业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应协商一致。

  (二)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三)有关行政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责任,负责制止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市环境保护局应当继续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政策制定、行政许可及行政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市环境保护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专业技术要求等原因,需要市环境保护局共同参与监督检查的,市环境保护局应予以密切配合。市环境保护局有关审批、许可、管理中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应当在批准的同时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将违法案件立案情况及时抄告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抄告市环境保护局。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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