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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哈尔滨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哈尔滨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推进哈尔滨市残疾人 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哈发〔2009〕12号),以超越创新为动力,以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促进社会稳定为根本,紧紧围绕市委“谋发展、惠民生”的发展大局,加快推进“两个体系”建设,使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促进残疾人状况改善和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的原则。紧紧依靠各级政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制定完善扶助残疾人、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的政策法规体系,整合有效资源,完善市场推动机制。 2.坚持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普惠和特惠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完善以社会保障覆盖为基础,以解决残疾人特殊困难、特殊需求为有效补充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社会服务网络,使发展成果惠及残疾人。 3.坚持立足基层、重点突破、典型引路、分类指导、全面推进、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残疾人组织,重点强化村(屯)、街(乡)残疾人委员配备工作,使之成为残联组织在基层的有效延伸,立足创新突破,打造专项工作典型,推动残疾人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4.坚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的原则。完善残疾人工作专项政策和制度,理顺工作流程,强化政务公开,加强配合协作与上下联动,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长效机制。 5.坚持为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力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国家重点项目和政府惠民行动的实施,着力解决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利益问题,扩大保障服务的覆盖层面。 (三)目标任务。实现10个“百分之百”项目,即贫困白内障适应症患者手术率达到100%、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培训率达到100%、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到中高等教育资助率达到100%、贫困重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接受机构及居家托养补贴覆盖率达到100%、符合条件的城乡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率达到100%、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障覆盖率达到100%、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率达到100%、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率达到100%、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满意率达到100%、全市各级残疾人工作者年培训率达到100%。到2013年,全市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基本完成。到2015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基本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四)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对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根据其残疾程度再发放一定数额的救助金。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加强对残疾人婚育、生育的指导,免费进行婚前检查和孕前医学筛查,开展对残疾人出生缺陷发生的风险评估,引导残疾人科学生育,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残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建立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和救助制度。对具备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的,在安置上要方便残疾人生活,适当提高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拆迁补助费。城乡规划部门可根据全市总体规划,规划建设残疾人无障碍宜居小区、普通单元式无障碍住宅、普通小户型无障碍住宅和低层无障碍住宅。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补助范围,整合资源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由市建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残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