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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11-28
【实施时间】 2011-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6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做好墓地复耕还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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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要加强农村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督查

  

  (一)建立组织机构。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加强对农村殡葬改革特别是墓地复耕还田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在每年清明节、麦收和秋收前后,以乡镇为单位,逐村组织开展墓地复耕还田活动。各乡(镇、办事处)组建工作队,各村(居)委会要设信息联络员。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好家庭说服教育工作。各县(市、区)、乡(镇、办)、村(居)委会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同时要明确专人,逐家挨户做好相关群众思想工作,动员群众尽快行动起来,自觉参与支持墓地复耕还田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政策指导和参谋协调作用,加快殡葬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国土、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耕地、林地及林木的保护和管理,协助做好清理占用耕地、林地坟墓的复耕还田、还林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掌握信息,妥善处置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于严重阻挠和破坏殡葬改革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宣传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规划、建设、环保、民族事务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殡葬改革特别是墓地复耕还田工作。

  

  (三)加强督查考核验收。2011年12月25日以前,市政府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殡葬改革特别是墓地复耕还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同时,此项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及季度效能考核内容。每年对各县(市、区)的殡葬改革特别是墓地复耕还田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排名,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当、整体工作进度缓慢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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