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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办[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1-06
【实施时间】 2012-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7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通知(20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2〕3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2年1月14至15日,在北京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总结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春节前后、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

  

  二、参加会议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负责人由1人担任的单位,只参加1人),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合署办公的只参加1人);部分中央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部分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代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及其各部和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社团组织秘书长。

  

  邀请国务院办公厅、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派员出席会议。

  

  邀请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出席会议。

  

  邀请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工人日报社、法制日报社、瞭望周刊、中国安全生产报社(中国煤炭报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等新闻单位记者到会采访。

  

  与会单位及代表名额分配详见附件。

  

  三、会议报到时间

  

  请与会代表于1月12日(星期四)至13日上午11时前报到。

  

  国务院拟于1月13日下午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会议通知为准),届时出席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全体代表在京参加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

  

  四、会议地点

  

  北京西郊宾馆(地址:海淀区王庄路18号;总机:010-62322288)。

  

  五、其他事项

  

  1.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将本通知转送给本地区参加会议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副省级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做好与会代表统一报名工作。

  

  2.请各单位将出席会议代表名单(包括单位名称、姓名、性别、民族、职务及联系方式)于1月9日(星期一)上午10时前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值班室。

  

  联系电话:010-64463200、64214613

  

  传真:010-64237417、64463220

  

  保 密 机:010-3566(传真)、2933

  

  附件: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附件

  
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与省级煤矿安监局合署办公的以及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和煤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由1人担任的单位,只参加1人);哈尔滨市、长春市、沈阳市、大连市、济南市、青岛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厦门市、广州市、深圳市、武汉市、成都市、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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