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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镇江市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市商务局制订的《镇江市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镇江市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市商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改善消费环境,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家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含丹徒、镇江新区)新建、升级改造后的菜市场管理;未升级改造的菜市场管理参照执行。辖区乡镇、园区及丹阳、句容、扬中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菜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成立菜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市菜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实施,负责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菜市场管理考评活动,负责组织菜市场管理人员职业培训。 市工商部门负责菜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牵头做好市场内交易秩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规定;市城管部门负责菜市场周边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占道经营的查处;市规划、国土、住建、农委、环保、物价、质监、公安、卫生、食药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菜市场的监督、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菜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菜市场建设及管理工作,牵头相关部门落实市场内外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综合治理,相应成立区菜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辖区商务局、镇江新区经发局承担区菜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辖区商务局、镇江新区经发局负责本辖区内菜市场管理的工作,开展街道菜市场管理考评活动,督促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指导辖区范围内菜市场成立行业协会。 街道对本辖区菜市场长效管理制度的落实和问题的整改负总责。街道要明确专职领导,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街道属地菜市场的监督管理,其中对政府委托经营管理的菜市场委派经营管理人员,对民营菜市场委派专管员。委派人员的编制及工资待遇由街道负责落实。有条件的街道可组建菜市场经营管理公司。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各类菜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考评,并与辖区内菜市场举办者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菜市场开展日常检查、监督和考评。 第五条 菜市场举办者作为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与属地街道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各项要求,按岗位和责任落实人员,做好菜市场经营管理、物业卫生管理、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商品销售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和车辆停放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菜市场内的经营户要严格履行经营合同,遵守菜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菜市场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条 菜市场举办者应依据市场经营规模,相应配足保洁人员。人员配备标准为:1000平方米以下菜市场配备保洁人员2~3名;1000~2000平方米的菜市场配备保洁人员3~6名;2000~4000平方米的菜市场配备保洁人员6~10名;4000~6000平方米的菜市场配备保洁人员10~12名;6000平方米以上的菜市场配备保洁人员12名以上。 第八条 菜市场在早晚营业高峰时段,市场通道每500平方米不少于3名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或有明显标志)。其他时段,每100个摊位通道要保证有1名专职保洁人员不间断流动清扫。通道内散落垃圾必须及时清扫,做到全程保洁。 第九条 菜市场举办者负责维护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同时承担场外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管理。场外环卫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环卫作业单位承担,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条 菜市场环境卫生由举办者负总责,并接受市、区、属地街道的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菜市场卫生应按下列要求实行区域包干制度,并与包干负责人在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