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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1]98号
【颁布时间】 2011-09-26
【实施时间】 2011-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7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必须十禁止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必须十禁止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1〕9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必须十禁止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必须十禁止规定

  


  煤炭生产是高危行业。根据我省煤炭赋存的地质采矿条件,以及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必须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禁止职责不清的矿井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煤矿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责任体系,严禁以转包、违法承包等形式组织生产。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中央驻陕和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要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县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主要由县级政府负责。

  

  二、必须加强矿井通风和瓦斯综合防治工作,禁止超通风能力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合理,总风量和各作业地点风量符合规定,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实现抽采达标和“抽、掘、采”平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落实防突机构和人员,以开采保护层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为重点,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系统,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三、必须落实开采易自燃煤层以灌浆为主的综合防灭火措施,禁止有发火征兆的矿井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组织生产

  

  开采自燃和易自燃煤层的煤矿必须建立并落实自然发火检查、预测预报等防灭火制度,建立完善的灌浆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采用放顶煤方法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落实以灌浆或注氮为主的综合防灭火措施。井下采区、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按规定做永久封闭。禁止在受煤层自燃火区威胁的范围内组织生产。没有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机电设备、仪器表等不得下井。煤矿消防系统和设施必须按规定设置。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压缩氧自救器。凡发现井下有发火征兆、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的,严禁组织生产。

  

  四、必须认真落实受水害威胁区域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措施,禁止开采未通过技术论证和审批的受水害威胁煤层

  

  各类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准确评价和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落实防治水机构和人员,配齐探放水设备和设施,落实探、防水措施。必须查清矿井及周边矿井的采掘范围、老空积水、顶板水、底板水,尤其是受奥灰水威胁等情况,并在相关图纸资料上标明。井巷施工和工作面回采前要查清区域及矿区(井)等水文地质条件,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及资源整合矿井接近采空区、火烧区,水文地质情况不清的,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凡承压开采或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必须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有明确的批复。未经论证和批准的,严禁开采承压水煤层和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

  

  五、必须加强顶板大面积冒落事故预防工作,禁止大面积悬顶开采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程规定。煤井必须建立健全矿压观测系统,并推广在线监测系统,加强顶板矿压观测工作。煤矿必须推行壁式开采,坚决淘汰留设煤垛等落后的采煤方法,顶板大面积悬空区域要采用留设隔离煤柱等有效措施,严禁顶板大面积悬顶开采。对于超宽高巷道及地质条件变化地段,必须加强支护管理,防止发生顶板冒落伤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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