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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发[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9-26
【实施时间】 2011-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7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发〔201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本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和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本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本管理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制定本方案。

  

  一、实物量调查结果是建设用地出让成本测算的事实依据,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取得市政府批准意见后组织实施实物量调查。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要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报实物量调查计划,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物量调查计划会同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对区实物量调查工作进行同步指导、核查,并对核查情况签署意见。核查比例不得低于实物量调查总量的30%,同时要将非住宅面积核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至审计部门。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要对各区政府组织并经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签署合格意见的实物量调查结果进行测算;对不合格的实物量调查结果,区政府及区房屋征收部门要依法调整或终止测算工作。

  

  四、住宅部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有关规定予以测算。

  

  五、非住宅部分由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转交审计部门进行核查。审计部门确认需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委托评估及鉴定费用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支付)。

  

  六、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无照房屋进行调查核实认定,认定结束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有关政策安置补偿。

  

  七、市房屋征收部门对住宅房屋、无照房屋的核查结果及审计部门对非住宅部分的核查鉴定结果进行汇总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批转至国土资源部门,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后,纳入供地成本,并根据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进行详细测算,确定土地出让成本。

  

  八、土地出让后,国土资源部门将核定的土地出让成本送财政部门,区政府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征收成本拨付申请后,由市财政部门与区政府签订包干协议(包干协议签订前须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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