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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9-26
【实施时间】 2011-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7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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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林业贴息贷款计划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贴息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计划当年完成情况、贷款方式和用途、偿还能力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情况和带动农户情况;

  

  (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附表1、2)

  

  (三)林业龙头企业附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认定龙头企业文件或证明;

  

  (四)项目贷款规模超过3000(含)万元以上的项目,附有资质单位(需说明是何种级别的资质)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总规模30万至3000万元的项目编制《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附件7);

  

  (五)企业单位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复印件;

  

  (六)企业单位附金融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七)农户和林业职工附个人贷款合同及贷款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对各地州市和林业厅直属单位申报的贴息资金项目计划审核汇总,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报送下年度贴息资金贷款项目计划申请及《林业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附表1、2)

  

  第十四条  自治区林业厅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贷款项目计划,提出自治区贴息资金贷款计划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将计划下达贷款项目计划单位。

  

第五章 贴息资金审核、申报与拨付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贷款落实及其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根据申报单位贷款合同,逐一到贷款银行核对贷款的真实性和贷款用途,并认真审核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县级林业、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本县市贴息资金申请后,以财政文号联合行文将申请文件及附件上报地(州、市)财政、林业部门。地(州、市)林业、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州、市)所属各县市贴息资金申请,以财政文号联合行文报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并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附表3)。林业厅直属国有林管理局审核汇总所属国有林场上报的贴息资金申请,报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贴息资金的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15日前,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贴息资金(包括续贴资金)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财政贴息资金报告。续贴项目须报项目实施情况;

  

  2、《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附表3、4);

  

  3、贷款经办银行签章的贷款合同复印件(合同不得缺页,每页须银行签章),借款凭证或进账单复印件、结息单复印件、贷款余额情况表(附件6);

  

  4、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已纳入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的项目,实际贷款与项目计划内容、贷款规模等发生变更的单位,以及上年未报计划本年已落实贷款并符合贴息规定的项目单位,在申报贴息资金时,项目单位还需补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调整计划(申报要求及内容同第四章),同时申报林业贷款贴息资金。

  

  所附资料要求装订规范、完整,内容清晰可辨,有封面、目录、页码,统一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贴息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级次及时足额下达贴息资金,地(州、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企业及个人)。

  

第六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调整


  第十九条  在审核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林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将调整贴息项目计划和贴息资金。

  

  (一)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上报文件和相关材料的。

  

  (三)贷款合同(凭证)用途不明确的。

  

  (四)申报表计算、填报有误或未填主要指标的。

  

  (五)项目规模及内容填写不清楚、不完整的。

  

  (六)所有制性质未按工商登记证性质填列的。

  

  (七)实际贷款时间不在贴息年度内的贷款。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留存项目档案材料,一般保留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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