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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0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2011年广东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2011年广东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03号),2011年我省继续实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2011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保护母猪生产能力,提高生猪出栏率,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省市县三级财政对能繁母猪饲养者按每头母猪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广东农垦养殖场除外)。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根据《畜牧法》要求,能繁母猪必须佩带标识。 三、省财政补贴范围 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4市)和江门恩平市能繁母猪饲养补贴给予补助,省与市县分别负担补贴资金的60%和40%,省财政对台山、开平两市补助42%。市县财政负担比例,由各地级市政府自行确定,其中地级市负担的补贴资金,不得少于市县负担总额的50%。省财政厅按省统计局统计的2010年底各市能繁母猪存栏量的一定比例拨付省级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如有不足,请各市财政局先行垫付,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现给养殖户,省财政厅将根据经省农业厅审核的各市能繁母猪数量与有关市清算。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含顺德)、东莞、中山以及江门市(恩平、台山、开平市除外)按本方案实行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解决。 四、补贴程序 (一)广泛宣传,接受群众申报。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将本实施方案有关内容广为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县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乡镇畜牧兽医站或村委会要安排专人,接受群众申报。 (二)统计核查能繁母猪数量,兑付补贴资金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2011年能繁母猪存栏数量的统计与核查工作,此次统计结果作为2011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发放的基本依据。 1.县级摸底,挂标建档。由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对此次统计时养殖场(户)的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量进行逐场逐户核查,填写《2011年能繁母猪县级情况统计表》(附件1)。 县级统计核实能繁母猪数量必须做到“四见”,即:见猪。由村级防疫员和乡村干部逐场逐户逐头调查,对于拒绝核查的养殖场(户)和现场核实后增加的能繁母猪,不得纳入补贴范围。见人。现场调查的母猪数要经母猪养殖户和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见标。对母猪佩带耳标的畜禽标识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见榜。统计结束后,尽快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养殖场(户)能繁母猪饲养数量,接受村民监督,数量不实及时更正。 统计人员和养殖场(户)要对统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确保统计真实可靠。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防止虚报、漏报,汇总审核无误后,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上报市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 2.市级汇总,审核把关。市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在各县登记汇总的基础上,填写《2011年能繁母猪市级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2),并对全市汇总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数据明显不合理的县,要进行复查核实,修正错误。市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审查核实后,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将《2011年能繁母猪市级情况汇总统计表》和《2011年能繁母猪县级情况统计表》于10月20日前联合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