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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55美元。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计算公式见附表):
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后,其他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表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 ××年×月 企业名称:
注:(1)a指石油开采企业当月销售原油所实现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按当月实际销售收入除以销售量计算 (2)c=b/(吨桶比×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 (3)f=[(c-55)×征收率-速算扣除数]×d×吨桶比×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c-55)×征收率-速算扣除数]×e×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