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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1]65号
【颁布时间】 2011-09-25
【实施时间】 2011-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8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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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开发使用统一的业务软件,加快实现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联网。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供网上办事、信息查询等服务,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三)加强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文明窗口活动,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基础管理,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主动公开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接受群众监督。研究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五、加强乡镇、街道服务机构经费保障

  

  (一)落实工作经费。各地要将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可根据工作情况和自身财力给予乡镇、街道服务机构适当补助。省及市县就业专项资金可按规定用于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和普法宣传等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经费等。

  

  (二)加强对欠发达地区基础建设支持。省对欠发达地区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等给予适当补助。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进度安排。从2011年起到2012年底,用两年时间完成全省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建设任务。2011年底前,完成珠江三角洲地区各乡镇、街道,以及其他地区中心乡镇(街道)共约1000个服务机构建设任务;2012年底前,完成其余的服务机构建设任务。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地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建设的组织领导,将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制订具体建设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要于2011年10月底前将方案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加强评估督导。各地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建设情况的检查、评估和督促,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将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并适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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