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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开发使用统一的业务软件,加快实现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联网。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供网上办事、信息查询等服务,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三)加强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文明窗口活动,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基础管理,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主动公开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接受群众监督。研究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五、加强乡镇、街道服务机构经费保障 (一)落实工作经费。各地要将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可根据工作情况和自身财力给予乡镇、街道服务机构适当补助。省及市县就业专项资金可按规定用于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和普法宣传等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经费等。 (二)加强对欠发达地区基础建设支持。省对欠发达地区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等给予适当补助。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进度安排。从2011年起到2012年底,用两年时间完成全省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建设任务。2011年底前,完成珠江三角洲地区各乡镇、街道,以及其他地区中心乡镇(街道)共约1000个服务机构建设任务;2012年底前,完成其余的服务机构建设任务。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地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建设的组织领导,将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制订具体建设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要于2011年10月底前将方案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加强评估督导。各地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建设情况的检查、评估和督促,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将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并适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