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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职成[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12-24
【实施时间】 2011-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8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的意见

[接上页]


  7. 完善职业教育师范生实践实习制度。培养院校要不断优化职业教育师范生培养模式,加强与行业企业、职业学校的合作,强化企业实践和职业学校实习环节。职业教育师范生在校期间至少应有半年时间到企业实践和职业学校实习。进一步完善“双证书”制度,职业教育师范生毕业时,既要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也要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8. 建立高层次教师系统培养制度。加快推进研究生层次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院校扩大研究生层次职业教育教师培养规模,提升培养质量。要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引导和支持职业院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支持国家级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中办学特色突出、培养质量较高的本科院校提升办学层次。

  

  9. 健全和落实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家关于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进和落实职业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确保教师按要求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数。全面推行新任教师上岗培训,重点提升职业教育认知水平、师德素养、教学能力,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定期组织教师岗位培训,帮助教师更新教育理念,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加强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培训,重点提升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能力、教学科研能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0. 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职业院校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累计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职业院校新任教师到企业进行半年以上实践后上岗任教的制度。要将到企业实践纳入职业教育教师继续教育统筹管理,制定企业实践管理办法,加强对企业实践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教师企业实践情况考核结果计入本人继续教育档案。

  

  四、构建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11. 优化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布局结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规划,建立基地工作评估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基地专业和区域布局,形成覆盖本地区职业院校主要专业、适应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的培养培训基地网络。国家依托普通本科院校、职业院校和大中型企业,继续建设一批“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和教师企业实践单位。

  

  12. 完善师资培养培训基地校企合作机制。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要按照互惠双赢的原则,与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组建校企合作委员会,共同设计项目方案,共同开发课程教材,共同开展教学活动,共同实施效果评估,使校企合作贯穿教师培养培训的全过程。基地要积极发挥学科、教学、研究优势,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人员培训、人才信息等服务,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校企合作机制。

  

  13. 加强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内涵建设。要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中的普通本科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术教育(师范)学院。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基地管理、教学管理、项目管理、学生(学员)管理等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计划地选派基地任课教师到国(境)内外进修;加强培训专业建设,改善实训条件,结合学校优势和培养培训需求开发高水平的项目和课程,打造培养培训品牌;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深入开展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基地加强重点专业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特别是实习实训条件。

  

  五、加强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领导和保障

  

  14.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制度作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狠抓落实。要把制度建设与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重大项目的实施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

  

  15. 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建立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的经费保障机制,地方教育事业费和职教专项经费中,均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和基地建设,并做到逐年增长。要积极引导行业企业为教师培养培训提供人才、设备、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16.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完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编制、职务制度,确保合格的职业教育师范生优先进入职业院校任教,确保教师培训与考核、使用、晋升挂钩。加强对职业教育教师工作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尊重职业教育教师的氛围,增强职业教育教师职业的吸引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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