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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佳木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办明传[20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9-25
【实施时间】 2011-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8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行为。

  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及时整改且危险性较大的隐患单位依法坚决予以停产、停业;严格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无证、无资质从事生产经营和作业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加大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对暂时整改确实难度较大的,要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各企业单位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认真抓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检自查自改工作,强化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监控,加速重大隐患的整改进度,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隐患。

  三、明确职责,认真做好值班值宿和应急救援工作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全面周密地组织好节日期间的值班值宿工作,认真落实单位领导、基层干部和更夫的“三级”值班,必须保证单位值班值宿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各重点单位要建立国庆节期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测和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级领导要亲自带班,切实负起责任,保证信息畅通,及时报告重大情况;值班、值宿人员要尽职尽责,加强巡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理,对国庆节期间发生的死亡事故,要及时、如实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各县(市)区及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将国庆节前安全工作部署和检查情况以及值班值宿安排表,于2011年9月30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将本单位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简要情况,于10月7日10时前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王传玲,联系电话:8693255,传真:8225866。

  四、务求实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活动

  市政府成立8个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安全生产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重点检查煤矿、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和城乡消防安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建筑企业和城市燃气、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一督查组:

  组长:孙伟经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 组 长:杨海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交通运输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

  检查单位:东风区

  第二督查组

  组长:孙博前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 组 长:孙希平 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发改委主任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

  检查单位:前进区

  第三督查组

  组长:吴颖钦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 组 长:苏建瓴 市政府副秘书长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质监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

  检查单位:桦川县

  第四督查组

  组长:张书滨 市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刘国桥 市城乡建设局局长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市质监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

  检查单位:向阳区、郊区

  第五督查组

  组长:蒋志芳 市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刘岳森 市公安局副局长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市交通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

  检查单位:同江市

  第六督查组

  组长:张丹虹 市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孙兰生 市政府副秘书长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工信委、交通运输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

  检查单位:桦南县

  第七督查组

  组长:黄福清 市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丁可为 市政府党组成员

  牵头单位:市农委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消防支队

  检查单位:富锦市

  第八督查组

  组长:谭灵芝 市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任延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卫生局、教育局、消防支队

  检查单位:汤原县

  各督查组牵头单位要将本次督查情况于2011年10月10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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