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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9-24
【实施时间】 2011-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8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规划纲要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brbr /  纲要(2008-2020年)》督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督查目的。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各项工作任务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总结交流各地、各部门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经验做法,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督查办法。

  

  第二条  督查对象。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0〕28号)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牵头单位。

  

  第三条  督查内容。

  

  (一)《珠三角规划纲要》总体目标及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决定》(粤发〔2009〕10号)、粤办发〔2010〕28号文和《印发实施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1年201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府办〔2011〕16号)等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重大项目推进落实情况。

  

  (五)省领导交办的与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相关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督查组织。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督查工作由省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规划纲要办)具体负责,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第五条  督查原则。

  

  (一)围绕中心。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督查,推动省委、省政府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准绳,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

  

  (三)全面深入。全面掌握情况,结合督查开展调研,深入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注重实效。突出重点,讲求工作效率,通过督查达到交流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目的。

  

  第六条  综合督查。每年围绕省委、省政府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年度重点工作,组织对《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可与年度评估考核工作结合进行。

  

  第七条  专项督查。主要包括:

  

  (一)珠三角一体化规划实施情况、三大经济圈建设情况。

  

  (二)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三)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其他重要工作任务和省领导交办的相关事项。

  

  专项督查事项由省规划纲要办根据工作实际报省领导小组确定。省有关部门可提出需省领导小组组织督查的事项,报省领导小组同意后开展督查。

  

  第八条  督查组组成。

  

  综合督查组由从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可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参与。

  

  专项督查组根据督查事项由省有关部门(包括中直驻粤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并按照异地交叉的原则邀请相关市人员参与。

  

  督查组具体成员由省规划纲要办在督查前报省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督查工作要求。督查组应当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督查,深入了解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被督查单位要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全面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为督查组开展实地检查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条  督查报告。督查组完成督查工作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督查报告提交省领导小组。督查报告应包括对被督查单位相关工作的总体评价、工作进展情况、主要经验做法、存在问题与不足、改进工作的意见与建议等内容。

  

  对督查报告反映的各地、各部门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经验做法或存在问题与不足,经省领导小组同意,可在全省范围印发督查通报。

  

  第十一条  对督查发现的各地、各部门在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中遇到的重大、复杂问题,督查组可提请省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督查情况将作为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年度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省规划纲要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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