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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上述条件具备后,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水利厅的行业审查意见和省财政厅的省级补助意见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初步设计阶段。市水务部门向省水利厅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初审意见,省水利厅负责组织项目审查。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估算投资,省级补助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数额。其中初步设计概算须按程序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作为安排省级补助资金的依据。 上述条件具备后,省水利厅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2.捍卫1-5万亩的海堤加固达标项目,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打捆,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文件,由地级以上市审批。 (1)县(市、区)水务部门向市水务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市水务部门经初审后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同意后及时将审核意见函复市水务部门。 (2)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须附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等文件资料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 (3)市发展改革部门以省水利厅的审核意见为依据,按程序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3.涉及使用海域的项目,用海申请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涉及面广、投资大、任务重、时间紧,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快推进工程建设,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建立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领导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 省将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绩效列入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省政府与各地签订责任书,明确项目所在地方政府责任人。各地要相应建立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到期未按照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暂停审查、审批该地区新的水利基建项目(应急抢险项目和列入中央专项规划的项目除外),暂停该地区省级水利投资补助计划安排,取消该地区省级水利竞争性资金的申请资格。 (三)积极筹措资金。 一是发挥政府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用好用足按规定计提土地出让金和水利规费等政策。 二是省级财政对堤防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山区县、东西两翼以及江门恩平市工程按目前全省海堤建设平均基础造价的60%补助,同时考虑各地的建设条件和功能要求不同,对于批准的概算超过平均基础造价的部分,省财政按35%的标准给予补助;江门的开平、台山市工程按平均基础造价的42%补助,超出平均基础造价的部分按25%的标准给予补助;江门市的其他地区和珠三角地区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工程按平均基础造价的20%补助,超出平均基础造价的部分按10%的标准给予补助。目前全省海堤建设平均基础造价按20年一遇防潮(洪)标准建设的工程以400万元/公里计算,按50年一遇防潮(洪)标准建设的工程以500万元/公里计算。 三是创新体制机制,加大力度吸纳社会资金。各地可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推行bt融资建设模式等,加快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对工程中涉及城市景观的堤段,要从总投资概算中单列出来,鼓励地方政府自筹资金提高标准进行建设。 (四)加强建设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先建机制、再建工程”的原则,根据工程性质和受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完善县、乡(镇)、村三级水利管理网络,落实管护经费和管护责任。 (五)加强督促检查。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工程建设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及时掌握工程建设进度、质量情况。严格执行基建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设阳光工程;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稽察工作,加强对招标投标、设计变更、计划资金安排和使用、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做到建设一宗,完成一宗,验收一宗,发挥效益一宗。 (六)加大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加快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使全省上下形成共识,形成合力,为工程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