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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科教发[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12-06
【实施时间】 2011-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8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民教育培训“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六、重大工程

  

  为确保全面实现农民教育培训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重点实施以下五大工程。

  

  (一)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程

  

  以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实施的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为主要依托,组织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以农业生产技术、农村能源与环境、农业经营、农村社会管理和农村特色产业为主要内容,对种植业、畜牧和渔业、兽医、农机、农业经营管理和农村社会管理人员、涉农企业和休闲农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知识的引导性培训,切实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农民创业培训工程

  

  依托条件较好的培训机构,以现代农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以增强农民创业意识为重点,以提升农民创业能力为核心,对农民开展创业培训,帮助农民掌握创业方法、提高经营水平、扩大经营规模、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业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促进增收。

  

  (三)农民学历提升工程

  

  依托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职业院校等教育机构,继续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采用送教下乡、工学交替、分段学习、强化实践、学分管理、跟踪服务等方式,解决工学矛盾,确保教育质量。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面向农业一线生产经营者和有志于从事农业的“两后生”,探索农业中高等教育免试入学、免费教育、弹性学制、定向使用的机制和模式,培养大批具有中高等学历的农村实用人才和职业农民。

  

  (四)农民教育培训条件建设工程

  

  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将农民教育培训条件建设列入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安排专项建设资金,完善教育培训设施,重点改善县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乡镇或区域农技推广机构设施设备条件,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开发教育培训资源,提高教学资源建设质量。加强中央和省、县、村三级农民教育培训平台建设,提升中央和省级平台的资源开发、管理和传播能力,提升县级平台的接收、加工转化和传播能力,提升村级平台的应用和辐射能力。

  

  (五)农民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工程

  

  以提升能力为核心,对专兼职教师开展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和专业知识培训,着力打造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和农民需求、掌握现代知识技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提高农民培训质量。建立各级农民教育培训师资库,开展教学竞赛等活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提升教学能力。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重视农业农村人才就是重视“三农”发展的未来,投入农业农村人才就是投入“三农”发展的未来。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把农民教育培训纳入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支持政策,充分调动部门、培训机构和农民的积极性,努力构建政府主导、农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通力合作,协调推进,逐步形成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强化农民教育培训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将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形成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农民教育培训,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基金,努力建立起以政府主导,社会、企业和个人共同资助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要采取切实措施,逐步充实和改善农民教育培训设施设备条件,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场所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强化教育培训手段,不断提升教育培训能力。

  

  (三)创新教育培训机制

  

  充分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中高等农业院校在农民教育培训中的作用,引导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建立农民教育培训需求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反馈农民的教育培训需求,引导培训机构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和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探索建立农民培训与职业教育的衔接机制,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民培训与职业教育衔接试点。

  

  (四)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各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推动有关部门把农民教育培训开展情况列入执法监督内容。完善农民教育培训支持政策体系,努力将非全日制中等农业职业教育纳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助学范畴,使接受过系统教育培训的农民在参加农业项目、开展科技示范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充分调动农民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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