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颁布时间】 2011-12-26
【实施时间】 1997-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8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2011修正)


  

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

  (1997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1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加强对升挂、使用国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及其管理。

  

  国家对升挂、使用国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国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街道办事处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

  

  第五条  (每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

  

  下列单位所在地和场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和各区县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机场、客运火车站和国际、国内港口客运站;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第六条  (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

  

  下列单位所在地和场所应当在其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国家机关;

  

  (二)全日制学校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机构;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两个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座院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

  

  第七条  (节日和重大活动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

  

  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举行期间,下列单位所在地和场所应当升挂或者插挂国旗:

  

  (一)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

  

  (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住宅小区、广场、公园等场所;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第八条  (插挂国旗的会议室)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主要会议室应当插挂国旗。

  

  第九条  (升降国旗的时间)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在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第十条  (可以不升挂国旗的天气)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到下列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一)风暴、台风;

  

  (二)雨天、雪天;

  

  (三)其他影响国旗正常升挂的恶劣天气。

  

  第十一条  (升挂国旗的位置)

  

  单位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所属场所的大门入口、操场或者建筑物的制高点。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或者较高、突出的位置。

  

  国旗与两面以上其他旗帜同时升挂,其高度一致时,应当做到:

  

  (一)并排或者弧形排列时,国旗在中心位置;

  

  (二)纵排时,国旗在最前面;

  

  (三)圆形排列时,国旗在主席台(或主入口)对面的中心位置。

  

  第十二条  (悬挂国旗的位置)

  

  室外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建筑物门首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国旗旗面门幅下沿应当高于地面2.5米以上。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或者置于上首、中心的地位。

  

  室内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醒目区域,室内设有主席台或者讲台的,应当悬挂在主席台或者讲台上方。

  

  第十三条  (插置国旗的位置)

  

  落地插置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室内显著位置,在会场内应当置于主席台正后侧或者主席台两侧;室内有其他旗帜的,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室内插置式国旗的旗杆可以垂直,也可以倾斜,但倾斜时旗杆与垂直线的夹角应当在20度之内。

  

  第十四条  (国旗的放置)

  

  桌上放置国旗,可以将国旗置于桌面(台面)正中或者两旁,但不得被其他物品遮盖。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仪式)

  

  全日制中小学,除假期外,每周至少应当举行一次升挂国旗仪式;在室外举行开学典礼或者毕业典礼,应当举行升挂国旗仪式。

  

  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举行升挂国旗仪式的,应当在开幕时举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