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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颁布时间】 2011-12-26
【实施时间】 1997-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8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201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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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行升挂国旗仪式时,需要同时升挂其他旗帜的,应当先升挂国旗。

  

  第十六条  (升挂国旗仪式的礼仪)

  

  举行升挂国旗仪式时,在国旗升挂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对国旗肃立致敬,可以同时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第十七条  (下半旗的规定)

  

  需要下半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旗的制作、发行和回收)

  

  国旗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制作、发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发行。

  

  国旗有破损、污损的,应当送交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由其统一回收。

  

  第十九条  (国旗的规格)

  

  制作、发行的国旗,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规格标准。

  

  第二十条  (国旗升挂、使用的管理人)

  

  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降和日常的保养维护。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推动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升挂、使用国旗,并定期检查。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升挂、使用国旗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改正。

  

  公民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有权直接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议纠正或者向国旗升挂、使用的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行政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制作、发行国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制作、发行不合格的国旗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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