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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公安部门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格对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进行检验,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擅自拼装、改装及更改出厂设置的车辆,不予年检;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抗法,不断完善交通、公安联合执法机制;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财政部门将治超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公路治超、源头监管工作所需配备给予宽松政策。 (五)工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车辆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 (六)物价部门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装、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七)工商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八)农业部门做好农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杜绝农用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加强农用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测,确保车辆行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九)质监部门对治超工作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从事改装、拼装的车辆生产企业依法进行监管和查处,杜绝非法车辆出厂。 (十)安监部门强化安全监管,把安全生产与治超工作紧密结合,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依法严格实施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十一)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十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对建筑工地、拆迁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源头装载行为的监管力度。 (十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和佳木斯日报社对此次专项行动加大宣传力度,把宣传教育贯穿于治超工作的全过程;根据超限超载治理要求,积极报道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充分报道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加强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典型事件的跟踪曝光,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四)法院要加强对超限超载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 (十五)公路路政部门负责对全市范围内高速公路出入口过往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治理。 六、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通过发布治理公告,制作横幅标语悬挂主要街道、车站、加油站、停车场、集贸市场等有效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多渠道宣传治理非法超限车辆秋季专项行动的内容、目的和意义。开展多种形式的公路治超行动宣传教育,普及公路治超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公路治超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加强源头管理。各县(市)要切实履行源头治理职责,把好源头装载、货物运输关口;对公示的重点货源企业实行派驻和全天候巡查;建立运输企业和货运司机信誉档案。 (三)规范治超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文明执法,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坚持卸载、赔偿处理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仪器测定,严禁目测或凭经验判定;严禁乱收费、乱罚款、重复罚款和只罚款不纠正违法行为就放行的做法;处罚、索赔时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同时在治超工作中坚决维护合法运输经营者的权益,严格执行“五个不准”、“十条禁令”,并做到“六个一律”,即车辆荷载超限一律从严处罚,车货总重55吨以上非法车辆一律劝返或卸载,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一律扣留,非法改装厂点一律取缔,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一律严惩,治超不力、敷衍应付的一律问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制度,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应急保障。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公路治超秋季专项行动中可能发生的运输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订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建立灵活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日常治理期间,要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引导运输业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规范地从事道路运输。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抢前抓早,扎实推进,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公路治超工作,并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治超人员及职责,强化执法,保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高压态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