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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资产移交。 市、县(市、区)卫生局将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现有信息系统设备等资产分别移交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镇(街道)将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现有信息系统设备等资产移交给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卫生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协办) 五、职责分工 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顺利推进。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域城乡居民医保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参保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订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和指导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实施。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制订城乡居民医保相关业务经办操作规程,监督、指导和协调各县工作。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日常业务经办和运行服务、医疗待遇审核和支付、基金会计核算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做好基金管理、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的核拨工作。 卫生局: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范性文件、运行数据、基金、编制人员、设备等移交工作,并协调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机构设立、人员编制的调整工作。 审计局: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移交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税务局:负责做好征收体制未改变前的城镇居民医保征收工作。 民政局:负责做好“低保户”等特殊群体的参保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参保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推进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机构,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切实做好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确保2011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移交工作。 (二)部门配合。各级各部门必须统一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如工作中出现推诿搪塞、不主动、不配合、难协调等行为,造成推进不及时、工作不到位等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平稳过渡。各级卫生部门对移交内容要列出清单,在移交前提交本级领导小组。牵头部门要制订出详细的工作计划,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确保移交期间各项业务正常开展,实现平稳过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