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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人防工程拆除 02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 01号 许可事项:人防工程拆除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下列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拆除: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 (三)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 (四)有关单位负责修建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上述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后方可拆除。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 (二)补建的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要求,符合战时和平时的功能要求,技术上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秘密)的建筑、结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电、照明等有关技术要求; (三)不进行补建的,按易地建设标准补偿易地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建设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秘密)。 五、申请材料 (一)拆除人防工程的申请(原件1份); (二)拟拆除和补建人防工程的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设计文件(各1份)。 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秘密)。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民防报建窗口受理申报资料; (二)审批人员初审; (三)处、办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人防工程拆除许可证》,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后方可拆除人防工程。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拆除单位不进行补建的,按易地建设标准补偿易地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建设。易地建设费用按《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的补偿标准缴纳。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应建人防工程的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