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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展会项目需提供举办展会的批复; (4)展会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参展商名录、展馆租赁费用单据以及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协议等; (5)展览会组织实施方案; (6)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应提供申报委托书。凡逾期未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以上申请文件及资料报市会展办一式三份。 4.审核拨付。市会展办召集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服务业办公室)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会审,审核结果通过苏州会展网和市发改委(服务业办公室)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服务业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属于市财政局另行规定的用款批准程序,从其规定。 (二)原则上每年一季度末对上一年度的奖励项目进行申报和审核拨付。 四、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一)市会展办要严格执行展会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加强对展会奖励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有关单位展会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市会展办要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二)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展会奖励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奖励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会展办、市财政局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追回已拨的展会奖励、取消奖励资金申请资格等措施。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奖励资金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未按本《意见》规定将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使用项目的,截留、挪用展会奖励资金的; 2.不按程序申报的; 3.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参展内容与展会名称不符,产生不良影响的; 4.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的;展会有安全问题的、有重大知识产权争议的或其他违规行为的; 5.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骗取展会奖励资金的;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五、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按县、市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市级奖励资金在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会展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执行时间三年。 苏州市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 ( 年度) 单位:平方米 个 万元
备注:单位性质请按下面分类填写: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其它社团组织。 | ||||||||||||||||||||||||||||||||||||||||||||||||||||||||||||||||||||||||